瀛和刑辩|周峰剑律师:涉虚拟货币案的罪名切换问题及辩护应对
周峰剑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
大家好,我是广强律师事务所的周峰剑。今天很荣幸接受瀛和律师事务所以及郑盛平主任的邀请,参加第七届瀛和刑辩论坛。我是今天最后一个发言的,今天听了大家的分享,感觉干货满满。本次论坛涉及涉虚拟货币相关的各类问题,比如郑主任所作的研究报告,刘磊律师讲的关于虚拟货币的案件,还有民事部分、证据部分以及相关鉴定问题等,总之收获非常大。
我们觉得今天的讲座已经讲得非常全面了,我主要分享一下我办案过程中的切身体会,以及在涉虚拟货币案件中遇到的一些问题。重点分享涉虚拟货币案的罪名切换以及辩护人的应对策略。
虚拟货币具有匿名化、去中心化等特点,且相关监管相对滞后,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使其成为犯罪工具。近年来,涉虚拟货币案件所涉罪名越来越多。在这种背景下,我们有时会遇到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所涉罪名进行变更或切换的情况。例如,原本可能定帮信罪,后来改成非法经营罪,或者发现案件中有诈骗成分,又定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
面对这种罪名切换,如何应对、如何辩护,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辩护律师和当事人比较关心的问题。今天很多律师都提到涉虚拟货币案件可能涉及的相关罪名,我在此不再详述。罪名切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虚拟货币案件具有虚拟性和复杂性,不同地区、不同办案人员对法律适用及理解可能存在差异,导致案件在不同阶段可能对罪名进行调整。
二是事实和证据发生变化。在侦查推进过程中,若有新证据出现,事实层面可能改变,进而影响罪名认定。比如原本认为是非法经营或帮信行为,后续侦查发现存在诈骗嫌疑,从而变更罪名。
三是随着法律规定或政策的变化,如法律法规修订、司法解释出台,或者国家对虚拟货币监管政策的调整,也会影响罪名认定。
四是律师的辩护策略。我们会结合案件情况,遵循对当事人有利的原则,调整辩护策略,从而影响罪名的确定。
罪名切换有两方面影响。一方面,不同罪名量刑差异较大,比如帮信罪量刑在三年以下,而非法经营罪重则可达十年以上,集资诈骗罪等量刑也各不相同。另一方面,在案件办理程序中发生罪名切换,会给当事人心理带来很大压力,增加辩护难度。轻罪变重罪时,当事人和律师压力增大;重罪变轻罪时,律师需要思考案件有无无罪空间,是否选择无罪辩护,因为无罪辩护可能影响司法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的处理。
下面结合我们办的一个案件分享具体情况。我们之前办了一个虚拟币 OTC 平台(交易所)的案件。当事人要搭建 OTC 平台,与境外团队采取利益分成模式,在维护平台时会收取费用。当事人找了国内技术团队进行研发及后续维护,也找人进行对接。该平台上线后,有电诈资金利用平台与其他币商或用户买卖虚拟币,涉及诈骗资金 3000 多万。而且平台运营时间不长,但已有大量多国法币入金记录,其中人民币入金达 37 亿。办案机关对如此大额的案件十分重视。
一开始,公安机关认为应以帮信罪定性,即当事人帮助境外团队搭建平台,该平台涉及为犯罪洗钱及犯罪团伙转移资金提供帮助。但我们结合当事人行为,坚持认为其行为不涉及犯罪,并向公安反映了该意见。然而,案件还是移送到审查起诉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变更罪名,认为虚拟货币平台涉及资金支付结算问题,打算定非法经营罪。当事人原本已取保,变更罪名后立马被逮捕收押,且量刑建议为十年以上。办案机关找我们律师做认罪认罚工作,但包括我在内的律师在与检察院沟通时,都对案件定性提出了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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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认定非法经营的主要依据是平台的资金结算问题,套用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这一条件。但我们结合国家相关政策,研究了该平台的交易模式、安全机制以及火币、币安等类似平台的运营模式后认为,国家对这类平台采取的是退出机制,并未定性为非法经营。提出意见后,检察院比较重视,没有马上移送法院,还同意再次变更为取保候审,称要汇报给上级讨论案件定性问题。案件上报到市、省后,我们也相继向省市各方面的检察院公诉部门提交了反映意见,详细阐述了案件定性问题。
在案件提起公诉之前,检察院又把罪名变回帮信罪。当时抓了五六个人,除我当事人外,同案人员(包括技术团队及雇佣人员)都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但对我当事人还是紧抓不放,且量刑较重,在帮信罪中基本是顶格量刑,认罪认罚可少几个月,不认罪认罚则没有缓刑。这对我们律师和当事人来说压力很大,若坚决不同意认罪认罚,要么案件辩护成功,要么没有缓刑,这是个艰难的选择。后来我们详细分析案件,认为当时情况仍有争取空间,所以选择了无罪辩护方向。
这个案子主要涉及几个问题:一是 OTC 交易是否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问题。刘磊律师、龚主任、邱主任等对虚拟货币研究很透彻,OTC 交易是场外交易,在平台上只是币的转移,不涉及法币支付问题,也不存在人民币相关问题,平台只提供交易虚拟币的信息中介及转移服务,因此我们认为公诉人认定的这一点不成立。在我们向公诉人讲清问题后,他们逐渐意识到之前理解存在偏差。二是当事人涉案行为的适用问题。从个人角度分析,我们认为当事人是居间行为,没有证据证明平台由他经营或他有股份,他只是提供居间服务,介绍技术团队研发搭建平台。
在法院阶段,法院还是坚持明确表示量刑不能适用缓刑,且基本是顶格建议。我们主要围绕虚拟货币相关政策以及该案证据进行辩护。我们认为,虚拟币在法律意义上不是法定货币,而是虚拟商品;平台不涉及资金支付结算问题;案件主要是因电诈资金通过币商用户交易引发问题,但平台本身是中立的,不能证明当事人存在帮助犯罪行为,所以建议撤回公诉,判当事人无罪。很可惜,这个案件最终没有无罪,而是经过省委会讨论后做了免于处罚决定。最终虽然案件定性及认定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仍存在异议,但对当事人来说,至少在刑事方面取得了一个相对较好的结果。
对于这类案件,我们有如下总结分析:
一是对于涉虚拟货币犯罪,确实要花时间研究其交易模式、技术等内容,像龚主任、邱主任、刘磊律师的分享,以及郑主任做的研究报告,对我们充分做好辩护准备很有帮助。
二是在法律依据方面,涉虚拟货币案件原来主要依据 2017 年和 2021 年的文件,案件往非法经营方面靠也是基于 2021 年文件中关于不能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规定,但我们要结合案件本身情况、政策以及类似平台(如火币、币安等)进行对比分析。
三是证据方面的分析应用,今天关于司法鉴定、证据运用等已经讲了很多,我在此不再详述。另外,办案过程中要注意沟通,提供详尽的法律意见。因为虚拟货币案件在广东、浙江等地较多,但在内地或一些小城市,办案人员对这类案件可能了解不够深入,我们需要提供详细法律依据和意见,通过良好沟通为当事人争取好结果。同时,要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变化,灵活调整辩护策略。
最后,我认为今天参加讲座收获很大,这是一个很好的学习平台,让我对这类案件的理解有了提升。感谢瀛和,感谢郑主任。我今天的发言就到此,谢谢!
声明
本文摘录自作者在“第七届瀛和刑辩论坛:涉虚拟货币刑事犯罪的辩护(广州)论坛”上的主题演讲,有删改。仅供学术交流使用,不代表本所及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需经作者授权同意,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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